洪湖市戴家场翠娥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翠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CJCL682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戴家场镇套湾村一组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2026年3月15日,当事人于在洪湖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肖元军)处以每吨625元的价格购进4吨“沣峡山”矿源钙镁磷,共付货款2500元。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工作人员,依法定程序对位于洪湖市戴家场镇套湾村一组37号的洪湖市戴家场翠娥农资经营部经营销售的农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MA214700110149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不合格的4吨“沣峡山”矿源钙镁磷以每吨95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货款3800元,共获利13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7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共计:人民币8900元。
76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