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华堡炸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永利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202MA2Q3P2W3Q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香苑电子商贸街5幢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芜市监处罚〔2024〕181号
当事人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2箱花旗起酥油是5月16日购进,由南京凯跃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供货,当事人可以提供供应商资质,检验检疫证明,送货单据。当事人经营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规定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的货值金额为284.32元,,违法所得为138.98元。
1;罚款贰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捌元玖角捌分。
2500.00元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2
芜市监处罚﹝2024﹞6-181号
2024年5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芜湖市镜湖区华堡炸鸡店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检,煎炸过程用油的样品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500.00元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