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卫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8MA6F3CT48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河停车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4
2018-12-10
(2018)黔2328民初25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周**与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9.74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18
2019-03-25
(2019)黔23民终3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16
2019-06-17
(2019)黔2328民初11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与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税钱分罚〔2024〕7号
自2019年1月取得土地及房产后,2019-02-01 至今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1,税源编号:T52232820240004329)、房产税(从租计征,税源编号:F52232820240000735)未按期进行申报。
处罚金额2000元
2000.00元
贵州省税务局
2024-07-03
2
安市监罚字[2024]15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自2014年12月起在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河停车场从事预包装食品等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营业中。2024年3月2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方新健投诉内容到当事人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经营的标识为安徽硕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硕实香卤五香猪头肉生产日期2023/09/15,保质期6个月,数量5包,张贴的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标签标识1包(包装日期:2023.11.20);标识为广西来宾梁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弹面饼生产日期2023.02.10,保质期12个月,数量3包;标识为唐山市路北区施二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速冻调理鸡柳(速冻调制食品)生产日期2023/08/02,保质期3个月,数量3包。执法人员对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相关文书为《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4〕23号)和《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第23号)。当事人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采购标识为安徽硕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硕实香卤五香猪头肉是2023年10月16日从双宝商贸采购,规格是10kg,数量是3箱,采购单价是320元/箱,销售价是23.8元/斤,张贴的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标签标识1包(生产日期:2023.11.20),最近一次销售是2024年1月5日12:54分,一共销售了1.97kg,报损了23.54kg;标识为广西来宾梁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弹面是2023年2月16日从贵州黔裕泰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规格1*12*900,数量10袋,采购单价12.5元/袋,销售价是15.8元/袋,最近一次销售是2024年01月31日,一共销售了6袋,报损1袋;标识为唐山市路北区施二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速冻调理鸡柳(速冻调制食品)是2023年10月16日从双宝商贸那采购,规格2.5kg*6包,数量1箱,采购单价是375元/箱,销售价是18.8元/斤,最近一次销售是2023年10月26日,一共销售了1.27kg,报损5.8kg。查扣涉案硕实香卤五香猪头肉5包(4kg)货值190.4元,香菇弹面3包货值47.4元,速冻调理鸡柳3包(7.5kg)货值282元,总涉案物品货值519.8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核查照片4张,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4〕23号)、《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第123号)各一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虚假标识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责改字〔2024〕553号),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3
安市监罚字[2024]22号
抽检不合格的生姜是安龙县亿佳购物广场于2023年12月12日从兴义木贾蔬菜批发市场黔西南州忠天蔬菜批发有限公司进货的进购的。购进该批次生姜25公斤,进价是13元/公斤,售价是17.96元/公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49元,违法所得124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销货清单》、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表等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已准确溯源,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被委托的真实性;
2.2024年1月1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抽样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3522328704234163)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样品属性、抽样数、销售单价等事实情况及现场抽样情况;
3.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LH202312NCP015)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4.2023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食品销售完毕的事实,以及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的相关情况;
5.2024年0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已通知当事人做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的事实。
6.2024年03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货值、获利的事实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黔西南州忠天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表、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