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新鑫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廷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9MA6HPQMB0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龙溪镇红军社区十一组(贵州余庆经济开发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6
(2021)黔0329民初2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庆县新鑫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瑞拓商贸有限公司
余庆县人民法院
2
2021-11-12
(2021)黔0329民初2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庆县新鑫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瑞拓商贸有限公司
余庆县人民法院
3
2021-11-05
(2021)黔0329民初2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庆县新鑫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瑞拓商贸有限公司
余庆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余环罚决字﹝2026﹞3号
2026年1月23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执法人员对余庆县新鑫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清水罐顶部接有一口径4CM白色塑料管,白色塑料管与一根黑色PE管道通过一红色旋钮式阀门连接,执法人员沿黑色PE管铺设方向排查,该黑色PE管另一头接有水泵,水泵放置于该公司清水池内。现场检查时该阀门处于开启状态,该公司清水池内的清水通过黑色PE管及白色塑料管注入污水处理站清水罐内。注入清水罐内的清水混合着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从清水罐底部的排口排出流入巴歇尔槽,流入巴歇尔槽后经在线检测设备采样检测后排向龙溪镇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现场关闭该红色阀门后,清水池排口排水量明显减小,打开阀门后,清水池排口排水量明显增加。经委托贵州义欣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污水处理站清水罐排口)分四次采样检测。首次采样时红色旋钮式阀门处于打开状态,该公司清水池内清水注入污水处理站清水罐混合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从清水罐排入巴歇尔槽,首次采样时水样具体指标分别是:COD9mg/L、总氮1.91mg/L、总磷0.05mg/L、氨氮0.216mg/L;第二、三、四次采样检测时,红色旋钮式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排水量明显降低。第二、三、四次采样检测时,COD浓度分别为643mg/L、578mg/L、519mg/L(COD分别超标0.29倍、0.16倍、0.04倍);总氮浓度分别是196mg/L、160mg/L、239mg/L;总磷浓度分别是8017mg/L、8043mg/L、7.88mg/L;氨氮浓度分别是69.1mg/L、50.0mg/L、74.2mg/L。关闭红色旋钮式阀门,没有清水注入稀释后,排水水质指标明显增加。 余庆县新鑫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龙溪镇红军社区十一组(贵州余庆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于2019年5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520329MA6HPQMB04,法定代表人为易廷刚,该公司主要从事牲畜屠宰、收购、检疫、运输等生产经营性项目。该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故本案以该公司为案件行政相对人。
1.对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20000.0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廷刚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100000.00元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6-03-17
2
余农﹝动监﹞罚﹝2025﹞22号
2025年6月14日,生猪经营者高龙从石阡县河坝乡一养殖场购买17头生猪,申报产地检疫16头,另一头是经产母猪未申报检疫,混搭在16头附有检疫证明的猪群拉到余庆县新鑫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进场管理人员王启琴对运输车辆贵A3CN19车厢里的生猪进行现场查验,出具检疫证明是16头,还有1头生猪没有查验登记到就准许进场,从下车台进入待宰间静养。15日早间,待宰间管理人员杨勇在清点库存盘点时发现多了1头生猪,通过倒查及电话询问得知是高龙运进场的,有畜禽标识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经产母猪,外观观察无异常,就是没有卖相。16日,杨勇给下一当班人员黄光前(小名桥林)讲了多出1头生猪是高龙的事实,但是,杨勇没有向驻场官方兽医及场方分管领导报告,只是口头告知高龙来处理那头猪。6月18日18时后,高龙将该头生猪拉出余庆县新鑫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在场人有公司工作人员申治军和门卫曾宪厚。
1.给予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余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5-07-25
3
余农﹝动监﹞罚﹝2024﹞44号
2024年8月15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动物疫病预防监测中心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龙溪镇开展“检疫监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当日凌晨3点30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待宰区一无编号圈内发现2头黑色待宰生猪未加施畜禽标识。现场2头未加施畜禽标识待宰黑猪为段绍忠所有。2024年8月14日中午,段绍忠驾驶大乌江镇乌江村村民罗定宽的货车(贵C781E0)到大乌江镇关塘村水桥组游天培家购买黑猪2头,购买时2头黑猪未加施畜禽标识,17时许段绍忠将2头黑猪运到大乌江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由罗定宽帮助申报检疫并取得畜禽标识2枚,于当日18时26分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电子证NO:52000078007。段绍忠未将取得的2枚畜禽标识加施于2头黑猪左耳便将猪运到龙溪镇,于当日18时34分经当事人公司兽医卫生检验员肖飞查验进入待宰区,2024年8月15日3点30分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因当事人在2023年6月26日入场未加施畜禽标识生猪,本机关向其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余农(动监)改〔2023〕1号,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同意立案调查,8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立案通知书》余农(动监)立〔2024〕44号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5000.00元
余庆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