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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之江度假区豪铭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童智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6MA2J23HM5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珊瑚沙路1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4
(2025)浙0106民初60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应**
杭州之江度假区豪铭烟酒商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3-08-02
(2023)浙0106民初3691号
合同纠纷
李*
杭州之江度假区豪铭烟酒商行,童**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3-07-18
(2023)浙0106民初3691号
合同纠纷
李*
童**,杭州之江度假区豪铭烟酒商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4〕324号
2024年5月6日,我局转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珊瑚沙路13号的杭州之江度假区豪铭烟酒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投诉举报的奔富407进口红酒。当事人陈述其于2024年4月25日售出过2瓶奔富407进口红酒,收款1560元。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2024年5月20日报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童智华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其承认了涉嫌违法事实,提供并确认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明:当事人从别处收购了2瓶奔富407进口红酒,并提供了2024年4月19日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说明该酒的来源。但当事人在2024年4月25日售出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中文标签等证据,2024年5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有库存货待售奔富407红酒。上述2瓶奔富407红酒当事人每瓶进价550元,每瓶售价780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60元,违法所得为46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种违法行为:(一)当事人无法提供进口酒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二)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实际数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从轻处罚的条件,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无法提供进口酒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60元;3、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酒的行为处罚款13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13460元,上缴国库。
13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2
杭西市监处罚〔2023〕567号
现查明:当事人从别处收购了2瓶“CARRUADES?de?LAFITE2007PAUILAC”、2瓶“CHATEAU?BEAUSOLEIL?2014?BORDEAUX?SUPERIEUR”、1瓶“Penfolds?BIN389?CABERNET?SHIRAZ(2019年)”、4瓶“Penfolds?BIN407?CABERNET?SAUVIGNON”,该9瓶进口酒无中文标签,放置在当事人待售货架上,且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中文标签等证据。上述9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酒中:“CARRUADES?de?LAFITE2007PAUILAC”2瓶,市场价2200元/瓶,2瓶计人民币4400元;“CHATEAU?BEAUSOLEIL?2014?BORDEAUX?SUPERIEUR”2瓶,市场价100元/瓶,2瓶计人民币200元;“Penfolds?BIN389?CABERNET?SHIRAZ(2019年)”1瓶,市场价400元/瓶,1瓶计人民币400元;“Penfolds?BIN407?CABERNET?SAUVIGNON(2018年)”4瓶,市场价450元/瓶,4瓶计人民币1800元。上述9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酒,按照市场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800元。经过对当事人所销售进口酒调查核实,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进口酒进行了无中文标签销售,故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6800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种违法行为:(一)当事人无法提供进口酒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二)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首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等情形。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无法提供进口酒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2瓶“CARRUADESdeLAFITE2007PAUILAC”、2瓶“CHATEAUBEAUSOLEIL2014BORDEAUXSUPERIEUR”、1瓶“PenfoldsBIN389CABERNETSHIRAZ(2019年)”、4瓶“Penfolds?BIN407?CABERNET?SAUVIGNON(2018年)”;3、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酒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2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