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代天骄家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和宁博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1MA6UP9LP4R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潘村村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灞狄﹞市监处罚﹝2024﹞058号
当事人通过其自建网站公司简介页面表述“率先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但无法提供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该表述的真实性,对消费者有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中所规定的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2024年5月6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根据举报工单对陕西一代天骄家具有限公司自建网站:http://www.hstjcd.com/news.Aspsid=440进行了核实。经查,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公司简介页面的表述中,存在“率先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12月,当事人找人对其网站页面进行设计,当事人支付网站页面设计费用600元整,当事人向网站页面设计人提供公司基本情况等内容,网站页面设计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内容进行调整设计,网站页面设计完成后由当事人进行发布,并一次性支付设计者设计费600元,现无法与该网站页面设计者取得联系。因此当事人为该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和广告主。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2024.5.8)、陕西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当事人自建网站公司简介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3、《询问笔录》(2024.7.19)、网站页面设计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网站页面设计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4、当事人自建网站公司简介页面截图1份(2024.5.11),证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8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灞狄)市监罚告〔2024〕0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其自建网站公司简介页面表述“率先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但无法提供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该表述的真实性,对消费者有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中所规定的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核查时,当事人已对其自建网站公司简介页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去掉了“率先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的表述,但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款如下:罚款24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西安银行纺织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灞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400.00元
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