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菲菲蓉诚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7MA4J0HWF4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街108街30附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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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3〕293号
武汉市青山区菲菲蓉诚面馆(陈菲)2023年6月26日生产经营的牛肉汤“吗啡,μg/kg”检验结果为70.9,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
综上,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同时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48.00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牛肉汤”经检测含“吗啡”成分,其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钢城)分局调查处理。
150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