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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阳光小区惠民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艳红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52302MA77CDHY3N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阜新街阳光小区大门东侧(阜兴花园小区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市监处罚【2023】57号
2023年5月18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阜康市阜新街阳光小区大门东侧(阜兴花园小区对面)的阜康市阳光小区惠民商店进行检查,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为有效证件。在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进门左侧摆放馒头的货架上1袋糖酥馍馍(2个装),生产商:阜康市壹真食品加工坊,生产日期2023年5月10日,保质期常温7天(冷藏10天),检查时此糖酥馍馍为常温保存,已超过保质期;1袋白吉饼(2个装),生产商:阜康市壹真食品加工坊,生产日期2023年5月14日,当日12时送进店内,保质期常温4天(冷藏10天),检查时(5月18日16时30分)此白吉饼为常温保存,已超过保质期,并且已出现绿色霉斑;摆放馒头货架第三层两盒梅氏?松花鸭皮蛋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袋糖酥馍馍、1袋白吉饼); 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盒梅氏?松花鸭皮蛋)。
50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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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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