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乌丹镇隆兆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艳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6MA7YP2MQ5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恒茂广场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翁市监处罚〔2024〕120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31日在红山经济开发区艳彬粮行以3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0袋太公湖牌雪花水饺粉(规格:5kg,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10个月,执行标准:GB/T1355,质量等级:特制一等,生产商:内蒙古太公湖面粉有限公司)在超市内以36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太公湖牌雪花水饺粉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1355,质量等级:特制一等,GB/T1355-2021执行标准中5.1质量指标规定小麦粉分为:精制粉、标准粉、普通粉三个类别,没有特制一等,该批次太公湖牌雪花水饺粉的检测报告上显示为精制粉,与其标签内容不符。截止到2024年6月5日销售了9袋上述太公湖牌雪花水饺粉,于2024年6月1日将剩余的1袋太公湖牌雪花水饺粉自行下架返厂,获违法所得324元,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60元。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太公湖牌雪花水饺粉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测报告。
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2
赤翁市监处罚〔2024〕16号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称:“本人在隆福超市购买特级食品醋后发现已过期,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对翁牛特旗乌丹镇隆兆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加特酿陈醋(生产日期2021/10/08,保质期2年)1瓶。
上述生产日期为2021/10/08,保质期2年的加加特酿陈醋是该超市经理杨**于2022年1月3日在赤峰宝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2瓶,购进价5元/瓶,销售价7.5元/瓶,共销售11瓶,其中于2023年10月8日前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0瓶,超过保质期后于2023年12月31日销售了1瓶,货值金额7.5元,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10月8日至2024年1月2日销售加加特酿陈醋的销售记录,购进上述陈醋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检验报告,索要了进货一票通,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加加特酿陈醋1瓶(生产日2021/10/08,保质期2年,净含量500ml);2、没收违法所得 7.5元;
3、罚款 3000 元。
3000.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3
赤翁市监处罚[2023]3号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在松山区李明蔬菜门市购进了274斤韭菜在翁牛特旗乌丹镇隆兆百货超市进行销售。
2022年11月20日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韭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名称:本地韭菜,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3kg,抽样单编号GC22150000180437941,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峰市监检结[2022]W1005号)及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NMG-J22112634)的检验报告各1份,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2〕W1005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韭菜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韭菜。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从松山区李明蔬菜门市购进的抽检不合格的韭菜(产地:河北),共购进274斤,购进价2.5元/斤,销售价3.28元/斤,截止2022年11月20日前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898.7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韭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检测内容: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品名:韭菜;产地:河北;被检档号:A066、A104;检测项目:果蔬农药残留;抑制率%:15.4、9.9;结果:合格。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向赤峰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赤翁市监案移[2023]3号)。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了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我局的关于回复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的函,松山区李明蔬菜门市承认该批次韭菜是其出售给翁牛特旗乌丹镇隆兆百货超市。翁牛特旗乌丹镇隆兆百货提供的供货票据、检验报告、销售环节进销货凭证(一票通)复印件真实及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韭菜产地为河北。
没收违法所得898.72元。
-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4
赤翁市监处罚〔2023〕15号
2023年1月10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翁牛特旗乌丹镇隆兆百货超市经营的旺乐滋红糖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7袋,抽样数量:6袋,抽样单编号XBJ23150426174930280ZX。
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的该批次旺乐滋红糖,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5885-2018《红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总糖分%,标准指标≥85.0,实测值48.47,单项判定不合格。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通知书(赤翁市监检结[2023]W1001号)及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NMG-J23010618)的检验报告各1份及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3〕W1001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旺乐滋红糖进行了公告召回,但因时间过长未能召回该批次旺乐滋红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旺乐滋红糖的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红糖;配料:红糖,执行标准GB/T35885-201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1504030006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分装商:赤峰旺乐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旺乐滋红糖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赤峰市旺乐滋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检验报告总糖分的检验结果:检验依据GB/T35885,检验项目:总糖分%≥,标准要求≥85,实测≥86,结论合格。检验结论:按上述所示检验结果,依据GB/T35885-2018红糖标准判断结果为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旺乐滋红糖是于2022年11月2日从翁牛特旗乌丹镇荟香园水产调料行购进了旺乐滋红糖1件(30袋/件),购进价4元/袋,销售价4.5元/袋,截止2023年1月20日前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 135元。
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135.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