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阿乐酒吧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新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D16YW6X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太保北路小区1栋1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设立隆阳区阿乐酒吧服务部,2024年01月0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酒吧服务经营活动至今。
期间,2024年4月份当事人下载“美团团购”APP,并登录上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过美团平台审核注册“潮乐酒吧CHAO LE BAR”后在美团平台从事酒吧服务经营活动。2025年5月18日当事人向保山市闻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0件动力苏打酒(配制酒),每件24瓶,净含量275ml,每件购进价30元。
2025年7月25日20时50分左右,未成年人孟某、朱某、贾某、李某、付某5人进入当事人酒吧,当事人店内人员安排他们5人到5号桌,20时54分未成年人李某(15岁)使用自己的手机在美团平台支付78元下单订购24瓶动力苏打酒,订单编号为4999021106947363778,并在店里喝酒直到2025年7月25日22时左右被永昌街道、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检查时被发现。
截止被我局现场查获时,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山东尚尼仕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件(24瓶)“动力苏打酒(配制酒)”,销售价为78元,销售酒的货值金额为78元,即违法所得7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以下处罚建议: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8元;
3.对其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78元。
10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