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康复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7M4FT23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纳雍县龙场镇龙场社区兴隆大街(何庆华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卫健〔医〕罚字〔2025〕11号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熊益芳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为患者张青伦诊疗)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5000.00元
纳雍县卫健局
2025-10-26
2
纳市监处罚[2025]110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熊益芳进行询问,委托代理人熊益芳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1.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2.当事人在诊所内公示有治疗项目一览表,并标示有相应的治疗项目及价格,在中药房内中药饮片斗上贴有价格标签,但中药饮片、西药及医疗器械没有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3.当事人购进的药品及器械是从贵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及购进票据;4.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及快手平台以“彝家苗草”视频号发布的“脑梗瘫痪治疗十三天,已经起来走路了。加油,祝早日康复”宣传广告中,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结果显示,所涉及的患者陶兴飞所患疾病为:右侧丘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与当事人所发布的脑梗瘫痪不相符;5.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及快手平台上发布的宣传图片为医疗广告;6.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7.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及快手平台上发布的宣传费用为260元;8.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抖音及快手平台上的宣传资料已经于2025年4月18日自行删除;9.因无法统计因当事人在发布广告后来诊所的病人数量,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0.当事人是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的理疗师兼管理人员熊益芳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的理疗师兼管理人员熊益芳向我局提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丽华及熊益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丽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熊益芳身份真实的事实;
3.2025年7月1日,委托代理人熊益芳向我局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2025年8月1日委托代理人熊益芳向我局提供劳动合同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丽华委托熊益芳处理该案件相关事宜及熊益芳与当事人是雇佣关系的事实;
4.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检查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中药饮片、西药及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的事实;
5.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事实;
6.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熊益芳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询问时录制的视频一份,熊益芳提供的纳雍康复中医诊所门诊病历一份,证明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及快手平台以“彝家苗草”账号发布的“脑梗瘫痪治疗十三天,已经起来走路了。加油,祝早日康复”宣传图片,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及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事实;
7.2025年7月2日及7月8日,我局商请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商请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事实;
8.熊益芳提供的纳雍康复中医诊所门诊病历一份,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回复函及陶兴飞病历各一份,证明患者陶兴飞所患疾病为:右
罚款0.104万元#
104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3
毕市监处罚[2023]2012号
经查,2020年3月3日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从贵阳花果园药材批发市场利民中药批发共购进“葛根”等431批次的标示为初级农产品字样的物品当中药饮片使用,不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其货值金额为69338.00元,违法所得不能确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3、照片4,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事实;
3.询问笔录、产品销货清单、产品清单、利民中药批发等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的数量,货值金额;
4.纳雍康复中医诊所处方笺,证明当事人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55种标示为初级农产品字样的物品作为中药饮片给患者使用;
6.药斗药品退回及销毁清单,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退回销毁数量。
罚款6.933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9338.00元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