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启君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启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2MA6MXTEP0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办事处云兴路口136号福地商城4-1-2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市西山区启君蔬菜经营部
李**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3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市西山区启君蔬菜经营部
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3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市西山区启君蔬菜经营部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4
(2025)云0112民初21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市西山区启君蔬菜经营部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1
(2025)云0112民初100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市西山区启君蔬菜经营部
徐**
裁判文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4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市西山区启君蔬菜经营部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5〕220号
当事人在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办事处云兴路口136号福地商城4-1-25号摊位,从事辣椒、山药、藕、大葱等农产品经营,摊位面积较小,经营条件简单。其经营的摊点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规定,属于该办法所指的食品摊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该案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上述所检的辣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30日从昆明市官渡区景臻-王旗营蔬菜市场临时货车摊购进,进价4元/公斤,共20公斤,货款¥80元,微信支付,售价6元/公斤,截止2025年9月2日现场检查时已售完(含抽检7.62公斤),销售额¥120元,获利¥40元,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青椒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方的相关证照。
事后,当事人多次到市场寻找销售辣椒货车和车主,均找不到,无法提供车主信息。
综上所述,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止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 3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三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罚款¥300元;
二、对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三十四条第二项
300.0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