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流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02MADD4PCT6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陆水社区沿河大道33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5〕232号
当事人向上述三位用户收取用于计量的电压互感器费用,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当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能计量装置费用;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
当事人在上述工程中安装的计费电能表和电压互感器均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积极退还多收费用,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发改价检〔2006〕604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严格实施从轻和从重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视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主动退还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局裁量从轻予以处罚
针对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本局对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10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使用未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局拟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以上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以一万一千元(¥11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