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莲池区灵跃电动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强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130606MAC17EXM6H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鲁庄村村口东南行500米路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保处〔2024〕13060624000042号
2024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莲池区灵跃电动车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执行标准为t/tcdz0001-2019,该标准不符合现行标准GB 42296-2022。2024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0.0040万元,罚款0.08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00.00元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2
保莲市监处罚【2024】35号
2024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莲池区灵跃电动车店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发现有“万众科”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48V 12AH)1个、“万众科”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48V 20AH)3个、“泽荣达”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48V 12-18AH)1个,其执行标准都是t/tcdz0001-2019。该标准不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5-2022)规定要求。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执法人员对在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万众科”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48V 12AH)1个、“万众科”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48V 20AH)3个、“泽荣达”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48V 12-18AH)1个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保莲市监强制(2024)22-003号。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万众科”牌(48V 12AH)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1个、“万众科”牌(48V 20AH)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3个、“泽荣达”牌(48V 12-18AH)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1个,其执行标准为:t/tcdz0001-2019,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5-2022)中5.5.6的规定要求,铅酸蓄电池充电器插头采用两根电力插针、两根通讯插针(2+2)的形式,该强制性标准自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负责人在2023年1月份,进货10个“万众科”牌执行标准为t/tcdz0001-2019的充电器、10个“荣达”牌执行标准为t/tcdz0001-2019的充电器,进货价格都是32元。2023年8月份销售了5个执行标准为t/tcdz0001-2019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销售价格40元,共获利40元。已销售的充电器未能追回,截止到2024年10月20日剩余“万众科”牌(48V 12AH)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1个、“万众科”牌(48V 20AH)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3个、“泽荣达”牌(48V 12-18AH)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1个,当事人无法提供票据。
罚款800元;没收非法所得40元
800.00元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