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朱家镇庆丰农资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本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D223P0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朱家镇仙洞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9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资质和身份。
4、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原件2份,用以证明化肥不合格。
5、购货账单2张,用以证明进货数量。
6、委托书1份,用以证明法人邹本鸫委托姜喜春办理此案相关事宜。
7、《林口县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涉案(查封)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库存的数量及标的物实物。
8、购进企业资质证明材料1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1、当事人销售中国农资掺混肥料玉米专用长效免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
2、当事人销售金事达菌质高能缓释肥料通用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之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化肥。
罚款2.05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525.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