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鑫嘉博丰汽车配件销售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秋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4E91308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特1号仓储中心1栋2楼东南C1-2-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3〕399号
当事人称2023年6月初,一身份不明的商贩向当事人提供标称“Mobil 1 TM 美孚1号TM 经典表现”的发动机油5箱共60瓶,双方商定将该批发动机油存放于当事人店铺内进行销售,待销售完毕后再由当事人支付货款,双方未签订交易合同且未约定交易价格。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以70.5元/瓶的价格向天门市快准车服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12瓶,销售金额846元。该发动机油经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认定是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产品。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向天门市快准车服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李冬退还上述发动机油的货款和补偿费用共计3800元。当事人库存待售的上述4箱共48瓶发动机油,于2023年7月初被身份不明的发动机油提供商贩取回。当事人经营上述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发动机油货值金额4230元,违法所得84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发动机油1箱共12瓶;
2.没收违法所得846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846元。
10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