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途佳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建梅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4R10030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张掖高铁西站站前广场C段100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张甘文综罚字﹝2026﹞F-11号
2026年6月5日,我局先后接到游客的投诉,投诉反映“他们报名参加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由于你公司使用非营运车辆为他们提供交通服务,车辆在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被交通运输部门查扣,导致游客滞留,要求退还旅游费用”。2026年6月8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道路运政一网通”查询了车两辆车的营运许可证取得情况,显示两辆车均未取得道路运输证。2026年6月9日,甘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你公司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一、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与游客于某、卢某两人签订电子旅游合同,合同编号ECGS260522PZLJKF,合同金额5760元,游览起止时间2026年6月4日至6月11日,合同中约定你公司为游客提供的服务为西宁起止的交通、住宿、景区游览等。2026年6月3日,你公司与游客黄某、孙某两人签订电子旅游合同,合同编号ECGS260603EEECN3,合同金额4800元,游览起止时间2026年6月4日至6月10日,合同中约定你公司为游客提供的服务为西宁起止的交通、住宿、景区游览等。2026年6月5日,你公司与游客吕某4人签订电子旅游合同,合同编号ECGS260604DFGTDN,合同金额11800元,游览起止时间2026年6月4日至6月11日,合同中约定你公司为游客提供的服务为西宁起止的交通、住宿、景区游览等。2026年6月5日,你公司与游客谷某签订电子旅游合同,合同编号ECGS260602XYRUNL,合同金额2580元,游览起止时间2026年6月4日至6月11日,合同中约定你公司为游客提供的服务为西宁起止的交通、住宿、景区游览等。2026年6月4日,你公司公司与游客张某2人约定,你公司2026年6月4日至6月11日为游客提供甘青旅游环线西宁起止的交通、住宿、景区游览等服务,游客支付4760元旅游费用。你公司制作了编号ECGS260604UUVA1L电子旅游合同发送给游客后,游客未签,旅行社已通过微信提示游客签署。2026年6月4日,你公司分别与游客张某5人达成约定。你公司2026年6月4日至6月11日为上述5名游客提供甘青旅游环线西宁起止的交通、住宿、景区游览等服务,张某支付2795元的旅游费用,张某铭2人支付4930元的旅游费用,李某人支付3480元旅游费用,上述5名游客和你公司未签署旅游合同,仅进行了口头约定。你公司在与上述16名游客达成约定后,通过微信群直接联系不具备道路运输许可的个人为游客订购交通服务。2026年6月5日上午,两车辆分别在西宁市多巴高速口和西宁西收费口被西宁市湟中区交通运输局查扣,上述16名游客被滞留在现场。你公司向不具备道路运输营运资质的个人为游客订购交通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我局在调查处理你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案件时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4日与游客5人达成约定,确定由你公司为5名游客提供2026年6月4日至6月11日的甘青旅游环线旅游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西宁起止的交通、住宿、景区游览等,并收取张某旅游费用2795元,收取张某铭、林某2人旅游费用4930元,收取李某2人旅游费用3480元。2026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溪调查询问时,赵某溪明确表示未与上述5名游客签署旅游合同,仅进行了口头约定。你公司为上述5名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未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
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66元
30000.00元
甘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