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同顺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4330698501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航生路21号六区15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1
(2024)桂0204民初3002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周**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8
(2024)桂0205民初1375号
合同纠纷
黎*,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周**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0
2022-06-27
(2022)桂11民终7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08
2021-01-15
(2021)粤06民终5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22
2020-10-10
(2020)桂0204民初65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28
2021-06-10
(2021)桂0204民初27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与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桂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6-30
2021-06-25
(2021)桂0204民初3578号
合同纠纷
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6-29
2021-06-10
(2021)桂0204民初27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韦**与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桂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5-31
2021-01-20
(2021)粤0308行审866号
其他行政行为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20-06-21
2019-09-30
(2019)粤06民终8579号
周**与佛山市通达汽车维修厂(普通合伙)、周泽雄、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05-06
2019-04-26
(2019)粤0605民初4481号
佛山市通达汽车维修厂与周**、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908.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6-10
2019-02-18
(2019)粤0607民初461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佛山市通达汽车维修厂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柳交综(南)罚〔2025〕387号
当事人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桂BW2668)在柳太路4号地点实施了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柳太路4号地点实施了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称重检测单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0000.00元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2
桂柳交综(南)罚〔2025〕388号
当事人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桂BW2668)在柳太路4号地点实施了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柳太路4号地点实施了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称重检测单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0000.00元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3
桂柳交综(南)罚〔2025〕386号
当事人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桂BW2668)在柳太路4号地点实施了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柳太路4号地点实施了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称重检测单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0000.00元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4
粤中交罚﹝2025﹞01732号
2024年12月0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普通公路不停车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设备上传的超限运输车辆数据,发现2024年12月01日21时58分,当事人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桂BX7255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5横门大桥(西行)路段超限行驶,经广东省中山市X575横门大桥(西行)非现场治超点检测,该车3轴,载货总重62.28吨,限重27.000吨,超限35.28吨。经查,该车所有人是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据:询问笔录、车辆信息、企业信息、非现场检测单、监控抓拍啥情况等。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元)
17500.00元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