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广通宏盛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邝月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31MA6L06MX3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广通镇火车站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禄市处字[2023]第122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不合格乃古菠萝果味饮料4罐(生产日期:2023年4月13日)
2、处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广通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3-09-13
2
云市监楚禄处罚〔2023〕122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清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等情况,为充分体现过罚相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乃古菠萝果味饮料4罐(生产日期:2023年4月13日);2、处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