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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桂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银文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875BF6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五里碑村五里碑5组(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348号
当事人于2015年9月24日领取《营业执照》,在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五里碑村五里碑5组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管道工程建筑施工,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批发、零售等工作。2019年1月3日,当事人收到《市物价局关于张金镇桂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价格的通知》(潜价审 [2019] 1 号),文件明确其供水范围内居民户实行两部制水价,其中容量水价4元/户?月,计量水价2.6元/立方米,该水价为抄表到户最终水价,自2019年1月起的抄见水量开始执行;同时,根据《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潜价审 [2018] 17 号)规定,城区范围(园林、泰丰、杨市、泽口、竹根滩)外农村散养五保户,执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厂应按规定对其免收月基本水费(即容量水费),当事人供水范围内各村区域属于该政策适用范围,辖区内农村五保户容量水费依法应全额免收。 当事人供水范围内,计量水费执行标准按村划分,具体对应标准为:化家湖村、巩心村、西湖村、东湖村、三定村、祝华村、小河村、莲台庵村、高口村、老河口村、红金村、进步村、社家垸村,按2.6元/吨收取;肖场村、蔡台村、霸城寺村、仁合桥村、铁匠沟村、杨桥村、杨家垸村、木里垸村、高桥村、陈洲村,2024年7月前按2.3元/吨收取,2024年7月及之后调整为2.6元/吨;五里碑村、土地口村、魏桥村、柳亭河村、双人桥村、小南湖村、五大户村、金台寺村、和平村、竺场村、冻青垸村,2024年及以前按2.2元/吨收取,2025年调整为2.6元/吨。 2023年:当事人向11名五保户按3元/户?月收取,其中金台寺村1组张家培、土地口村7组柳保林、魏桥村6组林发富、双人桥村5组周元香、五大户村1组孙茂林、高桥村2组李子春、陈洲村1组黄二九、肖场村3组蔡新河、杨桥村9组曾凡洪、魏桥村8组林小云10人,全年(12个月)各收取36元(3元×12月);杨桥村11组黄祥海(2023年1-7月为五保户)收取21元(3元×7月),该年度合计收取381元; 2024年:当事人向11名五保户收取,其中金台寺村1组张家培、土地口村7组柳保林、魏桥村6组林发富、双人桥村5组周元香、五大户村1组孙茂林5人,全年(12个月)按3元/户?月各收取36元;魏桥村8组林小云(2024年1-2月为五保户)按3元/户?月收取6元(3元×2月);高桥村2组李子春、陈洲村1组黄二九、肖场村 3组蔡新河、杨桥村9组曾凡洪4人,1-6月按3元/户?月、7-12月按4元/户?月各收取42元(3元×6月+4元×6月);化家湖村1组周整文(2024年9-12月为五保户)按4元/户?月收取16元(4元×4月),该年度合计收取370元; 2025年1-6月:当事人向12名五保户按4元/户?月收取,其中土地口村7组柳保林、魏桥村6组林发富、双人桥村5组周元香、五大户村1组孙茂林、高桥村2组李子春、陈洲村1组黄二九、杨桥村9组曾凡洪、肖场村3组蔡新河、霸城寺村2组蔡宗旭、化家湖村1组周整文10人,1-6月各收取24元(4元×6月);金台寺村1组张家培(2025年1-3月收取,4月起停止)收取12元(4元 ×3月);巩心村1组刘荣洪(2025年4-6月为五保户)收取12元(4元×3月),该时段合计收取264元。 根据调查,2023年1月起至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向供水范围内五保户多收取容量水费价款为1015元。 2025年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潜江市监责退告 [2025]Z9号),拟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前退还多收价款1015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8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潜江市监责退[2025]9号),责令当事人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以上用户退还多收价款1015元。 2025年9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容量水费退款人员明细》,表明其于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4日进行了公告清退,截至2025年9月4日已全额退还 1015元多收价款,退费全部完成。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考虑到当事人已将其多收费用全部退还,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多收价款的行为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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