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念慈 | 注册资本:54767.84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704881846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邻里中心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5
(2025)浙0206民初1570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蔡**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6
(2025)浙0203民初23124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美时美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汪*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5-12-03
(2025)浙0206民初1570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蔡**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4
2025-11-18
(2025)浙0203民初23331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孟*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3
(2025)浙0206民初15530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潘**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6
2025-11-06
(2025)浙0206民初13960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郭**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7
2025-09-25
(2025)浙0203民初13355号
合同纠纷
杭州易买久贸易有限公司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8
2025-07-17
(2025)浙0206民初930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杨**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9
2025-06-18
(2025)浙02民终34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徐**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2-26
(2024)浙0213民初36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奉化格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汪**,周**
奉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6
2025-11-25
(2025)浙0203民初2333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孟*;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2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17
2025-02-18
(2024)浙0203民初14403号
劳动争议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童**;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48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3-22
2024-03-21
(2023)浙0205执1479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佳禾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9-01
2023-08-28
(2023)浙0114执1365号之二
租赁合同纠纷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博娱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5-10
2023-04-23
(2023)浙0205民初6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佳禾经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3-04
2022-01-26
(2021)浙0212民初167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曙光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3-04
2022-01-26
(2021)浙0212民初1679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民安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10-12
2022-07-11
(2022)浙0402民初40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泰果贸易有限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8-25
2022-08-23
(2022)浙0203执979号
合同纠纷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霞笙(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7-20
2022-06-29
(2022)浙0203民初36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美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美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682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1134号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3.82元。
53.82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2
甬镇市监处罚〔2023〕455号
-
当事人销售的电风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17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8.2元。????????????????????????????????
17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3
甬海市监处罚〔2023〕677号
-
对于当事人销售违法标注产品标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1.6元。
71.6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4
甬鄞市监处罚〔2023〕1053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在采购抽样批次荔枝的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作为销售环节的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76.39元。
76.39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5
甬镇市监处罚〔2023〕378号
-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农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6
甬奉市监处罚〔2023〕126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厦门市**专业合作社以13.4元/kg的价格购进10kg四季豆,以5.22元/kg的价格从山东**食品基地有限公司购进10.35kg尖椒,以9元/kg的价格从宁波奉化**经营部购进10kg豇豆,并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四季豆的销售价是19.38元/kg,尖椒的销售价是8.4元/kg,豇豆的销售价是12.78元/kg。2023年5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抽样,由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按销售价支付了买样费用。2023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报告编号分别为202307334、202307332、202307331,报告编号202307334: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02307332: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02307331: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抽样剩余的不合格批次的四季豆、尖椒、豇豆已全部售完。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38*10+8.4*10.35+12.78*10=408.54元,违法所得为(19.38-13.4)*10+(8.4-5.22)*10.35+(12.78-9)*10=130.51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1600平方米。当事人在本局送达检验报告后向公司索取并向本局提供了相关的进货票据、营业执照等资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0.51元;二、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0130.51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0.51元; 二、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20130.51元。
2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7
甬海市监处罚〔2023〕4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市监处罚〔2023〕469号;<br/> 案件名称: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洞桥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洞桥分公司;<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郑庆军;<br/>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从*购入山药19.4公斤,进货价格为每公斤*元。进货后零散销售,售价为每公斤*元。至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止,该批山药已全部售完(含抽检样品3.8kg)。经抽样检验,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0.834mg/kg,标准指标≤0.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114元。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br/>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1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br/> 行政处罚日期:2023-08-24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14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8
甬北市监处罚﹝2023﹞40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从其总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处通过配送方式以8.6元/袋的单价购进了30袋“京海兴”有机海带片(品名:有机海带片;净含量:150克;商品条码:069*****5959518)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京海兴”有机海带片为北京金麒华誉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福建大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福建大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形式购进后配送给当事人。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京海兴”有机海带片商品标签上标注的商品条码所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的注册厂商为北京金麒华誉商贸有限公司,但直接标示了生产商为福建大海食品有限公司,未按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标示。当事人购进上述“京海兴”有机海带片分别以13.9元/袋和14.9元/袋的单价共对外销售了5袋,销售金额共71.5元,剩余25袋在我局现场检查后已通过其总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退货处理。当事人经销上述“京海兴”有机海带片共获利28.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京海兴”有机海带片(品名:有机海带片;净含量:150克;商品条码:069*****5959518)为北京金麒华誉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福建大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但食品标签中直接标示了生产商为福建大海食品有限公司,未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项的要求,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及产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食品安全标准标明应当标明的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相关进货查验资料,且对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接到我局通知前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的“京海兴”有机海带片(品名:有机海带片;净含量:150克;商品条码:069*****5959518)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8.5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9
甬海市监处罚〔2023〕319号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其销售的不合格豇豆数量较少,违法所得较少,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从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46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24.46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10
甬北市监处罚〔2023〕220号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