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区魏守林个体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守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3MA1BN3DX5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鹤岗市工农区10委建设路色织厂综合楼1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工农市监处罚〔2024〕6号
工农区魏守林个体诊所提供不出其经营的正畸丝的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其经营的正畸丝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18日,有效期:5年,已过期。工农区魏守林个体诊所经营的正畸丝进货价为30元/袋,销售价为50元/袋,共购进2袋,涉案货值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2.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具体情况;
6.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确认,能够证明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正畸丝2袋;
2.罚款20,000.00元,上缴财政;
3.警告。
20000.00元
-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