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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我爱最湘菜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文亮注册资本:2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03MA3888EX4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777号硕果时代L5层50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6
2022-12-29
(2022)赣1002民初6516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我爱最湘菜餐饮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316.0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45号
2025年12月8日,我局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SC0325-340910178),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我爱最湘菜餐饮店采购的小米椒(采购日期: 2025-11-20)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接线索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源登记,登记号:361000000120251217000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12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抚高新市监稽药检结〔2025〕11号)、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检验报告书一份(编号:SC0325-340910178)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就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12月12日经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依法采取如下调查方式:一是经批准,执法人员许志兵、刘秋龙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调阅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取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米椒及涉案小米椒无库存的证据;二是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取得了上述产品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相关证据;三是调取了当事人购进小米椒的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因当事人2025年11月20日购进的小米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没有库存,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在抚州市临川区邓氏蔬菜铺(个体工商户)购买了13斤小米椒,单价6.5元每斤,金额84.5元,抽样工作人员买走了6斤,剩余数量门店已自行处理,有索要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江西鼎智检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1月20日;样品名称:小米椒;快检结果阴性),可认定违法所得为8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王文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崔燕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授权委托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抚高新市监稽药检结〔2025〕11号)、检验报告1份(编号:SC0325-340910178)、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11月20日购进的小米椒经检验机构检定,确认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事实及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程序; 3、2025年12月12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共1张、2025年12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及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4、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抽样单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抽样符合程序要求; 5、当事人提供的配送单复印件及转账记录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供货方营业执照及快速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抚高新市监食立〔2025〕4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立案的事实。 当事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我爱最湘菜餐饮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4.5元; 2、并处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7084.5元,上缴国库。
7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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