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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旭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振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2MA2UNRCJ91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2幢商业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瑶市监明处〔2025〕33号
经调查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小芒果是其于2025年9月7日从合肥市瑶海区周谷堆水果交易中心07-30号“合肥市瑶海区邹通水果批发经营部”购进的,该经营部送货日期为2025年9月8日,进价5.2元/斤,销售价6.99元/斤,共进7.12斤,已销售完,货值金额49.77元。涉案小芒果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戊唑醇、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涉案小芒果违法所得人民币49.77元;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小香芹是其于2025年9月7日从合肥市瑶海区周谷堆蔬菜零售区一流动的三轮车上购进的,进价为3.26元/斤,销售价为4.6元/斤,共进6.9斤,已销售完,货值金额31.74元。涉案小香芹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涉案小香芹违法所得人民币31.74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小芒果、小香芹时未能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货者的相关信息。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壹元伍角壹分。
3000.00元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2
合瑶市监明处字﹝2025﹞33号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小芒果是其于2025年9月7日从合肥市瑶海区周谷堆水果交易中心07-30号“合肥市瑶海区邹通水果批发经营部”购进的,该经营部送货日期为2025年9月8日,进价5.2元/斤,销售价6.99元/斤,共进7.12斤,已销售完, 货值金额49.77元。涉案小芒果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戊唑醇、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涉案小芒果违法所得人民币49.77元;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小香芹是其于2025年9月7日从合肥市瑶海区周谷堆蔬菜零售区一流动的三轮车上购进的,进价为3.26元/斤,销售价为4.6元/斤,共进6.9斤,已销售完,货值金额31.74元。涉案小香芹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涉案小香芹违法所得人民币31.74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小芒果、小香芹时未能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货者的相关信息。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51元;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当事人经营小芒果、小香芹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综上,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51元;3、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3
合瑶市监明处字﹝2023﹞06号
2023年11月14日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QJY-2022-W1013274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的食用农产品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生姜是其于2023年10月13日从瑶海区裕溪路周谷堆农产品国际物流园蔬菜交易中心A16栋57-58号“合肥市瑶海区天洋食品经营部”购进的进价165元/件(10公斤/件)销售价276元/件共进2件(20公斤)已销售完。货值金额55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货者的相关信息。当事人销售涉案食用农产品违法所得人民币22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免于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2元。
-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4
合瑶市监明处字﹝2023﹞02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茉莉花茶”袋泡茶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8.4元
-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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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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