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真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柯永添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MA32JBXAXD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社区安泰世界城2幢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5
(2025)闽0504行初362号
罚款
晋江市真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05-093号
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委托生产白酒行为,因本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5720元,在2万元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但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在交货后大部分产品退回生产厂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另当事人在涉案产品生产后有送第三方检验合格,主观恶性小,并在抽检不合格后有进行召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规定处理。一、对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于七日内改正。二、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委托生产白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贰拾叁万元﹝230,000元﹞;2.责令停产停业15日。
1.处以罚款贰拾叁万元﹝230,000元﹞;2.责令停产停业15日。
230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