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保忠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6335987521E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西城镇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2-04
(2021)冀1126民初1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故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故城县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故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6
2021-02-02
(2021)冀1126民初1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故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故城县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22
2018-10-25
(2018)冀1126民初1752号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故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故城县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故市监处罚〔2026〕3号
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故城县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收水费标准未公示,当日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故市监责改【2025】66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赵金凯进行调查询问,被委托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该公司涉嫌代收水费标准未公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2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故市监处罚〔2025〕415号
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故城县星河湾花园小区检查,发现9号楼电梯底坑存在部分积水且8号楼、9号楼进水、排水仍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仍在使用,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白保忠授权委托的赵金凯进行询问调查,因天气原因造成电梯轿厢底坑存在积水,导致电梯故障,于2025年8月19日停止使用,于8月22日恢复使用,因业主多,故未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放开使用,确定违法事实,2025年9月9日调查终结,未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轻的处罚、适用条件标准、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