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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龙形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春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HP1Q75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龙形安置区30栋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5]149号
经查明,黎平县龙形生活超市于2019年5月13日注册登记,于2019年5月份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百货、烟、蔬菜、水果、粮油零售。2025年4月14日该店从黎平县小迪文具玩具批发部以每盒75元的价格购进5号“南孚”电池一盒(60粒),7号“南孚”电池一盒(60粒)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元/粒,另外12粒5号“南孚”电池无进货单据。黎平县龙形生活超市经营的“南孚”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非该公司产品,其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的品种、数量、制造商等事实);    证据二: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超市内扣押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以及扣押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和《财务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事实、数量及产品信息等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德凤分局办公室对杨春国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时间和过程及原因、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证据四: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涉案电池及检查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杨春国向我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进货单据1张,证明当事人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采购渠道;    证据七: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德凤分局办公室对供货商黎平县小迪批发部经营者宁祥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以及宁祥向我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来源);    证据八: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当场出具(2025)南孚507273号《鉴定证明》一份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南孚电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