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严州盛宴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勇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2MA2KHJQGX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严州时代商业中心(广场)4F-0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5﹞14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24日期间,当事人先后7次从兰溪市购买野兔共计114.5㎏,价值13803元。另外,2023年1月24日,当事人还从兰溪以110元/㎏的价格购进1只黄麂计15㎏,价值1650元。综上,当事人购进野兔及黄麂总价值为15453元。当事人收到涉案野兔肉和麂肉后,搭配辅料烧制成“萝卜丝山兔”或“生炒野兔”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可查实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当事人共售出“萝卜丝山兔”54份,计经营额6912元,售出“生炒野兔”42份,计经营额7896元,共计14808元。“生炒黄麂”未入收银系统,无法计算销售数量和经营额。 另查明,经浙江省林科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兔和黄麂均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至案发,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野兔、黄麂的合法来源证明。综上,认定当事人购买的用于制作食品的野生动物野兔、黄麂及其制品价值15453元,经营额共计1480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60000.00元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