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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好帮手日用化学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贞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CFQ2KC5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小喜村1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243号
经查,当事人胡贞河于2023年5月租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新治村66号一楼,并于2023年5月8日在该地址注册成立官渡区好帮手日用化学品经营部,开始加工生产洗洁精。当事人胡贞河采取购买原料,用水勾兑的方式加工生产洗洁精。自行印制他人厂名、品牌的标签,生产加工好后准备拿到市场上销售。现场查获标注有“魅扬生姜洗洁精,净含量:1.5kg”,委托方:魅扬(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湖北聚合容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郎君镇大祁村四房岭24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鄂XK16-114-00064,生产日期:2023.05.28,等字样的洗洁精共35件,350瓶。经查,MEIYANG魅扬为魅扬(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MEIYANG魅扬为当事人胡贞河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商标。当事人胡贞河没有魅扬(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聚合容创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生产,也没有魅扬(湖北)科技有限公司MEIYANG魅扬商标的授权使用。当事人胡贞河计划以每件30元的价格销售所生产的“魅扬生姜洗洁精”,35件的销售价格合计1050元,至查获时止,未售出,我局未查获销售单据。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050元,无违法所得。现场还查获未使用的标签1箱。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加工生产洗洁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承办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尚未销售的“魅扬生姜洗洁精,净含量:1.5kg”35件(350瓶);标签1箱; 二、罚款1600元(壹仟陆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否,请批示。
16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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