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从利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2MA2DWTJQX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海工业城(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3
(2025)浙1102民初59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3
(2025)浙1102民初6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7
(2025)粤1284民初5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德一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鑫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四会市人民法院
4
2025-11-07
(2025)浙1102民初6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5
2025-11-04
(2025)浙1102民初59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1
(2025)浙1102民初59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德立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7
2025-08-21
(2025)浙1022民初3307号
不当得利纠纷
罗**
三门县泗淋燃气有限公司,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8
2025-07-28
(2025)浙0481民初7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华立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9
2025-06-24
(2025)浙0481民初7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华立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10
2024-09-09
(2024)赣0191民初20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元皓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2
(2025)浙1102民初6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12-30
(2025)皖0322执异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
许从利;曹阳;王琪胜;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五河县人民法院
3
2025-12-25
(2025)粤1284民初5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德一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四会市人民法院
4
2025-11-06
(2025)浙1102民初6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5
2025-11-03
买卖合同纠纷
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
许从利;曹阳
执行文书、拍卖
五河县人民法院
6
2025-09-23
(2025)粤1284民初5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德一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会市人民法院
7
2024-07-08
(2024)赣0191民初20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元皓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雅美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4﹞22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asas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含有“asas”图案铝塑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印有“asas”图案规格为1M×2M的绿色铝塑板1200张、规格为1.22M×2.44M的纯白铝塑板200张、保护膜28卷。<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0.00元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