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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江南树胶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华兴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0712584024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越城区皋埠镇樊江村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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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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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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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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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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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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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越城应急罚决〔2026〕第000019号
绍兴市越城江南树胶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共生产并销售四十三批次粘合剂①(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共计9566公斤,销售对象为绍兴市祥和印刷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康达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市明安彩印厂等18家,获得违法收入143654元(详见附件-江南树胶厂销售发票汇总),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以上行为违反了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档次】二档“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无从重、从轻处罚情形,建议采用一般情形处罚条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肆元整(¥143,654.00)
350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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