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乳嘉 | 注册资本:3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24710531922B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人民西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9
(2025)浙0109民初22954号
股权转让纠纷
郑**,杭州利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东翔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6
(2024)青2891民初49号
劳动争议
罗**
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6
(2024)青2891民初50号
劳动争议
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
罗**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4
2021-09-24
(2021)青2802民初980号
追偿权纠纷
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张**,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大柴旦东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范**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柴﹞应急罚﹝2024﹞3号
该公司买军无特种作业资格证在厂区进行动火作业
该公司买军无特种作业资格证在厂区进行动火作业
40000.00元
大柴旦行委应急管理局
2024-10-14
2
西市监质罚〔2024〕3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2023.06.01/20230601,规格:1000kg/袋的工业氧化硼,共计15吨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应当认定为工业产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该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2023.06.01/20230601,规格:1000kg/袋)的工业氧化硼,铁含量达到0.0064,超出Q/CPH 105-2019《工业氧化硼》标准规定的≤0.0030,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给予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在我局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联系客户企业召回13吨(生产日期/批号:2023.06.01/20230601,规格:1000kg/袋)不合格工业氧化硼,案件调查期间我局也未收到产品用户的不良反馈。该公司未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与夹江县越程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氧化硼销售合同》中约定小指标:铁、硫酸根不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未造成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青海柴达木硼业化工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元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