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润欣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延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1MA7FKM1H8Y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留东村南北大街路西1号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8
(2023)冀0582民初8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
邢台润欣运输有限公司
沙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630715交罚﹝2025﹞24号
2025年09月29日09时3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G5515张南高速公路南大梁段渠县收费站出口执法检查时,依法表明了执法主体,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检查事由。检查发现:驾驶员王延岭(从业资格证:13058219871027205X)驾驶邢台润欣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冀EV9144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号:冀交运管邢字130501089879号)-冀E97AV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号:冀交运管邢字130501089880号)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趟运输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编号为A6100002025092407825,核定线路陕西省:南郑县喜神坝大成茶厂--G244国道--喜神坝收费站--G85银昆高速(法定节假日不通行)--陕川界:四川省:川陕界--G85银昆高速--G5012恩广高速--G65包茂高速--大竹收费站--G318--华新水泥(法定节假日不通行),核定货物名称长城105翻斗车一台,核定车货总长23米,核定车货总宽3.75米,核定车货总高4.5米,核定车货总重60吨,车辆实际行驶线路陕西省:安康市-陕川界;四川省:川陕界--G65包茂高速--G5515张南高速--渠县收费站,实际车货总长17.8米,车货总宽3.6米,车货总高4.82米,车货总重60吨。当事人邢台润欣运输有限公司该趟运输实际运行线路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的线路不相符。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邢台润欣运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川交综执七支十五函〔2025〕20号(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七支队十五大队关于配合提供冀EV9144-冀E97AV挂号货车相关材料的函)》函件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供冀EV9144-冀E97AV挂号货车相关材料,于2025年11月3日被当事人签收。截止2025年11月26日,我单位未收到当事人的任何回复,也没有邢台润欣运输有限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与我单位取得联系,提供相关资料;执法人员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到,当事人邢台润欣运输有限公司本年度无违法记录,系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截止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此次运输并没有因为违法超限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路产损坏等情况;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重新补办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编号为A1300002025092622477,并凭此证件继续通行渠县收费站和剩余路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许可的线路行驶公路(大件运输超限)。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书证制作说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现场(勘验)检查照片、书证制作说明(渠县收费站12号车道称台检定证书)、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冀EV9144车辆运行轨迹查询结果)、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当事人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川交综执七支十五函〔2025〕20号(关于配合提供冀EV9144-冀E97AV挂号货车相关材料的函)、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当事人补办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查验结果)、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冀EV9144-冀E97AV挂号车2025年9月28日至29日的通行记录查询结果)、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当事人的经营信息查询结果)、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当事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查询结果)、电子数据制作说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函件的送达情况查询结果)、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执法人员检查冀EV9144-冀E97AV挂号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本机构于2025年11月30日10时49分,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年11月30日下午1时31分,这趟运输的驾驶员王延岭用微信(微信名:孤狼,微信号:wxid_n0bxw6zlbx4h22)向本机构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当事人提出该车该趟运输办理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只是走错了路,没有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的收费站下站。2.当事人提出2025年9月29日重新补办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3.当事人提出要求提供执法人员魏俊的警号、手机号,以及有关条文。本机构认为:1.你单位的此趟运输在四川境内的实际路线(川陕界--G65包茂高速--G5515张南高速--渠县收费站)与许可的路线(陕西省:南郑县喜神坝大成茶厂--G244国道--喜神坝收费站--G85银昆高速(法定节假日不通行)--陕川界:四川省:川陕界--G85银昆高速--G5012恩广高速--G65包茂高速--大竹收费站--G318--华新水泥(法定节假日不通行))不一致,也没有在许可的收费站下站,且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构成未按许可的线路行驶公路(大件运输超限)的违法行为。2.你单位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系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已采纳作为从轻裁量的情节,不会影响前述主要违法事实的认定。3.已送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川630715交罚〔2025〕24号)载明了有关法律条文和联系方式,可以联系到本机构及魏俊。魏俊的执法证号为:23000090152已在执法现场告知,魏俊也于2025年12月11日用值班电话(电话号码:19950331980)与你单位驾驶员王延岭(电话号码:13473495701)联系2次,均是响铃两声后自动断线。本机构于2025年12月11日通过微信向王延岭的微信和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13932959669)发送“陈述申辩意见回复”,反馈上述意见。截止2025年12月23日,你单位未对本机构的“陈述申辩意见回复”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本机构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序号3)相关规定,当事人此次运输尺寸超限,属特别严重情节,鉴于当事人有重新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整改情节,结合具体尺寸应处罚款2000元,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序号4)相关规定,当事人此次运输重量超限,属一般情节,结合具体车货总重应处罚款5500元,总计应处罚款7500元。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给予邢台润欣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12-23
2
粤惠阳交罚﹝2025﹞00880号
2025年03月10日03时39分,邢台润欣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冀E1870Z重型半挂牵引车在S356线K132+600惠阳淡水路段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被检测,经检测查证,该车总重65.124吨,轴数是6轴,限重49.000吨,超限16.124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非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8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