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管金伟 | 注册资本:202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6072765566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8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2
(2026)沪0113民初11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黑龙江联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0
(2025)沪0113民初40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科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26-04-15
(2026)沪0113民初10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南京嘉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4
2026-04-15
(2026)沪0113民初55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5
2026-04-08
(2026)闽0583民初45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南安骏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安市人民法院
6
2026-04-02
(2026)闽0681民初87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漳州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龙海市人民法院
7
2026-04-02
(2025)沪0113民初248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8
2026-04-01
(2025)沪0113民初159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9
2026-03-27
(2026)闽0213民初98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厦门融乡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10
2026-03-24
(2026)沪0113民初74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德州中体博奥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5
(2025)沪0113民初315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长椿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5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3
2026-01-05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12-29
(2025)沪0113民初300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保定上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旭东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2
(2024)湘0121民初14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荣盛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荣盛万利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县人民法院
6
2025-11-11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长椿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7
2025-10-28
(2025)冀0609民初2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保定上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旭东
裁判文书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8
2025-10-27
(2024)沪0113民初31758号
修理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港联不动产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金轩大邸小区业主委员会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9
2025-10-24
(2025)沪0113民初233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保定上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5-10-17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保定上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06
2025-10-13
(2025)鲁0214民特(调)2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青特华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12-06
2025-10-13
(2025)鲁0214民特(调)2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青特华奕置业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10-20
2025-08-26
(2025)粤1802执3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某有限公司、清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10-15
2025-06-27
(2025)琼0271民初46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岛三亚日出观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33836.73元
民事案件
5
2025-10-12
2025-06-05
(2025)川0115执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5-10-12
2025-09-04
(2025)川0115执1926号
合同纠纷
四川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5-07-28
2024-05-09
(2023)苏0991执3167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5-06-26
2025-06-24
(2025)辽0191执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5-06-21
2025-03-28
(2025)粤1602民初6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东芝某有限公司、河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88941.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5-06-18
2025-05-29
(2025)浙0604民初21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某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26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迎处罚﹝2024﹞233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与山西鑫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黎站前小区)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限至2025年5月14日,维保方式为清包,共维保4部电梯,维保费每年每台4100元,维保费一年共计16400元。于2024年5月17日与山西东瑞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旭世纪城)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至2025年5月16日。共维保19台电梯,12台每年每台3225元,7台每年每台3100元,维保费一年共计60400元。当事人在2024年5月份对山西东瑞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旭世纪城)设备代码:30101401062016060009、30101401062016060004、30101401062016060006、30101401062016060007、30101401062016060008的电梯,维保时因没有带开关配件,安全钳电气装置开关线路短接,导致安全钳电气装置存在问题,安全钳电气开关装置位置不符合要求,试验开关打不到,开关功能失效,存在严重事故隐患。2024年5月份对山西鑫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黎站前小区)设备代码:30101401062009051003的电梯,维保时因没有带开关配件,对限速器张紧轮装置电气开关线路短接,导致安全装置位置失效,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进行维保。因当事人对电梯维护保养是按年收费,没有具体单次资费标准,所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照法律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罚款44000元。
44000.00元
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2
洪市监处罚〔2023〕35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罚款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3
衢江市监处罚﹝2023﹞36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是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主要从事本公司电梯、自动扶梯及其零部件的销售、安装以及维护保养,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备电梯维保资质(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为TS3333701-2025。当事人分别与衢州步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签订22台电梯,2023年2月23日签订24台电梯的免费保养服务合同负责步阳·东港华府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编号GA200518),委托维保时间均为24个月。应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T728-2016)定期对步阳·东港华府小区内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所属维保人员徐鹏对步阳·东港华府L39号电梯、L40号电梯进行维保时,维保员未按照要求对“层站召唤、层楼显示”、“层门地坎”、“层门自动关门装置”项目进行维保,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障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另查明,当事人与衢州步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免保期保养服务合同》包含东港华府共46台电梯,均在免保期内,免保期内电梯采用免费保养方式,故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元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4
嘉南市监处罚﹝2023﹞508号
主要违法事实: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当事人对道洪集团龙跃大厦的4部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龙跃大厦C区南单元西梯处于暂停服务状态。查看当事人的电梯维保记录后发现,负责维保这台电梯的维保作业人员为林涛,其2023年5月17日和5月31日的二次电梯维保记录,维保问题:未发现维保问题。现场询问电梯使用方:道洪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经理曹侃,上述这台电梯抖动严重,在2023年5月17日电梯维保时发现导轨轮坏了,在2023年5月19日由林涛更换导轨轮后,电梯仍然抖动,检查后发现:电流传感器坏了。上述2次维保记录造假,发现事故隐患不记录,未如实记录更换导轨轮、电流传感器坏掉等信息。执法人员在经理室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工作人员在2023年5月17日和2023年5月31日维保龙跃大厦C区南单元东梯时,未设置安全提示挡板,未关停电梯,乘客可以自由进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发现其对轿厢内的报警装置、指令按钮、应急照明等项目进行检查维保。截至查获时,经查实的维保费用(4台电梯半年维保费用)12000元尚未收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5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5
兰市监处罚﹝2023﹞35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518号1幢A1601室的负责提供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分支机构,在兰溪市共有5台电梯维保业务。当事人受某银行委托负责该单位1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该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2201300。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维保人员汪某独自抵达现场对电梯进行半月维保,13:12分进入该电梯到达顶楼机房花了1分钟,后一直在机房内,直至13:37分从机房出来,乘坐电梯至1楼,13:38分收拾东西离开。2023年6月1日,汪捷独自一人抵达现场对电梯进行半年维保,12:44进入该电梯,12:46出来在电梯门口在操作手机,12:49分再次进入电梯,乘坐电梯后,直接到达顶楼机房,直至12:53分,从机房出来至12:58分离开,该维保人员维保期间仅用了手电筒这个工具,一楼层门口均未放置护栏,只开展了部分少许项目的维保,未对涉案电梯的底坑及需要测试的项目均开展维保。因被维保电梯仍处于保修期(维保免费),故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维保规范要求进行维保并如实记录的行为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罚款4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0000.0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