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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大道调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号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830MA22J3FY8A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淮安市盱眙县穆店镇维桥淮化大道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盱市监处罚〔2026〕111号
经查,上述盱眙蒜香龙虾调料标签的主要内容为:“盱眙蒜香龙虾调料,零添加,得亨食品(重庆)有限公司出品,生产厂商:盱眙大道调料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代号:GB31644,生产许可证SC10332083001989,生产地址:淮安市盱眙县穆店镇维桥淮化大道18号,产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在标签中的零添加文字下有以下小字体文字,小字体文字内容为:“零添加防腐剂”。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共生产了480袋,生产批次有2025年3月5日(生产了30袋)、2025年3月7日(生产了300袋)、2025年3月19日(生产了30袋)、2025年3月26日(生产了60袋)、2025年5月29日(生产了30袋)和2025年6月7日(生产了30袋),生产的480袋已全部销售。上述食品生产成本共每袋3.5元,销售价格每袋4.2元。 本案货值为2016元,违法所得336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鉴于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本案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0添加”三个字下面标注小字:“零添加防腐剂”的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注委托商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2.罚款2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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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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