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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桂塘安德米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安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81MA5LYG1Y9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城中路029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市监处罚〔2023〕211号
2023年0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晚百香大米”(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进行监督抽检,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结果镉(以Cd计)项目的检测值为0.31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和复检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晚百香大米在售。同日,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的晚百香大米是当事人于2023年05月17日从玉林市宏进批发市场的广西罗生大米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 当事人共购进了20包共1000斤上述晚百香大米,购进价格为132元/包,即2.64元/斤,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向供货商退回了950斤,自食了2斤,销售了48斤,销售价格为3.30元/斤,认定违法经营额为158.4元,认定违法所得为31.68元。
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
-元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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