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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陈有明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有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2A1WFN6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南区13-2幢西起第一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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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4〕24号
2023年12月12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南区13-2幢西起第一间的丽水市莲都区陈有明副食店买到过期食品。当事人销售的嘴不停辣片是从丽水市正盛副食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3袋,购进价格为2.5元一袋,每袋售价3元,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2023年7月10日,保质期150天。2023年12月12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于2023年12月10日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南区13-2幢西起第一间的丽水市莲都区陈有明副食店买到的1袋嘴不停辣片是过期食品。202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店,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2023年12月19日,本局收到举报人提供的购物视频,确认了嘴不停辣片于购买当日过期的事实。该嘴不停辣片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只记得共购进3袋。由于上述食品当事人在销售时未做过销售记录,只有1袋系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过保质期并进行投诉和提供证据,能确认是2023年12月10日从当事人处购买。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元,违法所得共计3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03元整。
30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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