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周口鸿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钊婷婷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2MA9F4F2G3W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西路口南100米汉阳北路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环罚决字﹝2025﹞1号
2024年10月10日,我厅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分析2024年8月5日至9月18日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及过程曲线,发现你公司机动车检测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体情形为:   1.2024年8月5日检测车辆豫P0R069,2024年9月2日检测车辆豫PP813197、豫PW806F、豫PV1302、豫PP813408,2024年9月3日检测车辆豫PP805369、豫PP782593、豫PF085068,2024年9月4日检测车辆豫P2N561、豫PE518134、豫PB006700、2024年9月6日检测车辆豫PS9828、豫P7C020、豫PE9500,2024年9月10日检测车辆豫PX1622、豫P7C090、豫PHA08311,2024年9月11日检测车辆豫PE522326、豫P2S590,2024年9月12日检测车辆豫PH570G,2024年9月18日检测车辆豫PAE09635,共21辆柴油车,使用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功率扫描阶段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获得真实的最大轮边功率,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1“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VelMaxHP”的规定。   2.2024年8月5日检测车辆豫PC3808、2024年8月8日检测车辆豫PL041507,2024年9月2日检测车辆豫P256TQ,2024年9月5日检测车辆豫PL339P、豫PW735G、豫PS5063,2024年9月9日检测车辆豫PK185N,2024年9月10日检测车辆豫P099UR、豫C22K87、豫P708PX,2024年9月11日检测车辆豫P311QK,2024年9月18日检测车辆豫PP3111,共12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获得与之对应的最大轮边功率转鼓线速度(VelMaxHP)之后,未按国家标准要求继续进行功率扫描,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2“在获得真实的VelMaxHP之后,应当继续进行功率扫描,直到转鼓线速度比实际的VelMaxHP低20%为止”的规定。
  1.罚款贰拾陆万肆仟元整(26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捌佰元整(8800元);   3.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264000.00元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