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强大酒业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志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11MA4PNAWQ6Y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50栋2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9
(2026)湘0111民初119号
劳动争议
黄**
长沙市雨花区强大酒业商行,湖南长玖商贸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9
(2026)湘0111民初1167号
劳动争议
长沙市雨花区强大酒业商行
黄**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14
2018-10-26
(2018)湘0103民初346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斯普便利店、长沙市雨花区强大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雨市监罚字(2023)361号
2023年8月18日,受我局委托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50栋29号的长沙市雨花区强大酒业商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经营的“益生菌发酵哈密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03-15”,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程序将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C202304761)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有该批次涉案产品12瓶,以及涉案产品的进销单据。应当事人要求,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的12瓶涉案产品进行销毁。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3年10月22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从生产厂家(河南小董董饮品有限公司)购进“益生菌发酵哈密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03-15”2件(共48瓶),进货价9.6元/件(0.4元/瓶),销售价12元/件(0.5元/瓶)。涉案产品经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门店抽样检验(共12瓶),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上述涉案产品已售出36瓶(含抽样检验12瓶),销售所得18元。
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和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No:SP-JC202304761)后立即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因均为零售,至今并无产品退回。
经当事人就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自查,最终确认是该批次产品送至当事人门店时,未能及时入库,使涉案产品放于露天阳光下时间过长,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直接原因。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18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3、处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5018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2
雨市监罚字(2023)361号
2023年8月18日,受我局委托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50栋29号的长沙市雨花区强大酒业商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经营的“益生菌发酵哈密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03-15”,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程序将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C202304761)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有该批次涉案产品12瓶,以及涉案产品的进销单据。应当事人要求,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的12瓶涉案产品进行销毁。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3年10月22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从生产厂家(河南小董董饮品有限公司)购进“益生菌发酵哈密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03-15”2件(共48瓶),进货价9.6元/件(0.4元/瓶),销售价12元/件(0.5元/瓶)。涉案产品经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门店抽样检验(共12瓶),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上述涉案产品已售出36瓶(含抽样检验12瓶),销售所得18元。
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和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No:SP-JC202304761)后立即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因均为零售,至今并无产品退回。
经当事人就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自查,最终确认是该批次产品送至当事人门店时,未能及时入库,使涉案产品放于露天阳光下时间过长,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直接原因。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18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3、处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5018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