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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孜古丽·亚森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6MA79ECH21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新城区玉都小区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于市监处罚【2023】0049
2023年4月28日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区内玉都小区、阗园小区、福利院小区在用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新疆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将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合格的使用标志张贴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行为,当场下达限期整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五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经查,2023年5月15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时,发现反馈的问题还未整改,新疆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上在用电梯仍然未将定期检验合格的使用标志张贴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问题未及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新疆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的资质及主体资格。 2.对新疆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新疆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发经过。 3.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拍的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 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情况的事实。 4.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登记表2份,证明我局执 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检查和限期整改的违法事实情况。 2023年6月19日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新疆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于市监处告〔2023〕49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对本公司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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