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老树茶油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龙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7MA38T75F1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夹湖乡杨岭村上马坑小组908地块油茶加工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法人:江西老树茶油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8T75F1X,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夹湖乡杨岭村上马坑小组908地块油茶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身份证件号码:3621281976031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25SP3476)送达至江西老树茶油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中显示:该公司2025年2月15日生产的“山茶油(油茶籽油)”,经抽样检验,酸价(KOH),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T/GNCYGPZ 001-2021《赣南高品质油茶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山茶油,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为查明案情,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8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对当事人涉案山茶油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去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收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身份证、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销售记录、销售票据、出厂检验报告、油茶籽油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4日,收到当事人对该涉案食品的召回通知、召回记录及处理记录各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025年2月15日批次的“山茶油(油茶籽油)”经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检验,酸价(KOH)为1.9mg/g,过氧化值为0.25g/100g,高于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酸价(KOH),过氧化值不符合T/GNCYGPZ 001-2021《赣南高品质茶油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但这2个检测项目实测值符合GB/T 11765-2018《油茶籽油》;
2.共生产涉案批次“山茶油(油茶籽油)”13瓶,规格为500ml/瓶,其中出厂检验了1瓶,其余12瓶销售给了江西宏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57元/盒,2瓶/盒,货值金额942元。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召回该涉案批次山茶油1盒,2瓶/盒,综上,计违法所得7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 ,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鉴结[2025]7-2号)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批次“山茶油(油茶籽油)”检验不合格和《检验报告》(NO:J25SP3476)送达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山茶油销售记录、销售票据、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山茶油的事实和山茶油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去向情况;
5.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6.当事人召回通知、召回记录及处置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召回和处置该批次山茶油的情况。
7.GB/T 11765-2018《油茶籽油》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山茶油的酸价(KOH)、过氧化值实测值符合GB/T 11765 -2018《油茶籽油》的标准;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785元。
5000.00元
龙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