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北之方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3MA0N5JD85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中心西街民族路公元9号楼第13号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2
(2024)内22民终2941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扎赉特旗北之方宾馆
张**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处罚〔2025〕妆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扎赉特旗北之方宾馆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发现自己有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在此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做了台账记录,并提供有整改的台账记录复印件5张。提供有供货企业资质1套/3页,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报告5张,整改报告1份,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100.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2
扎市监妆罚〔2025〕1号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2.罚款:1100元。
1100.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