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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吉泰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冬祥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074910787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49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新市监处罚﹝2024﹞7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9日,被处罚人宁波吉泰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定海区长峙东路浙江海洋大学北侧约200米的红楠海苑小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附件A表A-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65000元;共计罚没款6526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5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4-04-23
2
舟定市监处罚﹝2023﹞35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9年5月29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490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为:TS3333497-2026),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发证日期:2022年5月20日,有效期至2026年7月29日。当事人作为乙方与甲方舟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保养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对位于定海区东河南路与横河路交叉口80米的馨港苑小区内的32部电梯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该小区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为当事人的员工陈某和张某。2023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定海区东河南路与横河路交叉口80米的馨港苑小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了该小区7幢1单元东侧电梯(登记证编号为梯11浙LA01174(18))的维保情况,经查询,该电梯最近一次维保记录为2023年5月5日,维保签到时间:13:26:39,签退时间:13:52:06,维保人员:陈某,维保项目明细中显示无异常,未发现有问题记录。后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电梯口监控录像,未发现有维保人员在上述维保签到、签退时间内达到现场,且电梯全程未停止运动,陆续有乘客进出,未发现有维保人员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在该电梯口设置防护栏,对该电梯轿厢内报警系统、照明、轿门运行等项目进行检查。根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在笔录中陈述及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拍摄的监控录像,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另查明,2023年5月10日,在本局检查结束后,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对上述馨港苑小区内7幢1单元东侧电梯重新进行了月度维护保养,维保显示该电梯各项情况良好。<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维保人员在维保期间未到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在电梯口设置防护栏,未对电梯轿厢内报警系统、照明、轿门运行等项目进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本案无从轻从重情节,决定按照一般幅度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3-08-08
3
舟新市监处罚﹝2023﹞7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12月26日,当事人与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签订《电梯保养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尚东城建筑物内的共计57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每月每台电梯维保费用265元,包括两部电梯:19幢3单元设备码F8N3F082,电梯唯一码060674;20幢4单元设备码F8N3F110,电梯唯一码060680。2022年12月21日,本局发布通知,因疫情原因,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无法及时开展维保的电梯适当延长维保周期,两次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0天。2023年1月17日,当事人对上述2台电梯正常维保。2月16日,当事人在未维保的情况下上传历史维保照片虚构维保记录。3月6日,上述违法行为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日止,当事人违法所得53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30元;2、罚款50000元;共计罚没款50530元。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本次情况是由于当事人管理与培训不到位,并非故意为之;2、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效益不好;3、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请求本局减免处罚。对上述意见,本局经核实,认为意见1,非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不予采纳;意见2,未提供证据,且非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不予采纳;意见3,基本属实,予以采纳。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30元;2、罚款40000元;共计罚没款40530元(肆万零伍佰叁拾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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