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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李银副食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5MA066RA453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东200米路南邦喜公路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4〕407号
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李学中副食批发站购进1箱(共24瓶)芬达牌苹果味汽水(瓶装,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721;保质期9个月)置于店内销售,进价每箱50元,每瓶进价2.08元,售价每瓶3元。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以每瓶3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售出上述批次芬达牌苹果味汽水2瓶,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6月17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内的货架,冷藏柜,库房进行了仔细检查,均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芬达牌苹果味汽水。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目,除销售给举报人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其余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无法查实,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元,违法所得6元。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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