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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绪中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675425453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岩下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7
(2024)川2002民初25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唐**
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7
(2024)川2002民初25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3
2020-06-04
(2020)黔0521行初1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方县人民法院
4
2020-06-04
(2020)黔0521行初12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方县人民法院
5
2020-06-04
(2020)黔0521行初12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9
2021-05-18
(2021)黔0521执819号
人事争议案件执行
陈**申请执行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5-29
2021-05-18
(2021)黔0521执758号
人事争议案件执行
陈**申请执行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1-09
2020-10-13
(2020)黔0521行初1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与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20-11-09
2020-10-13
(2020)黔0521行初12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与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19-12-25
2018-04-23
(2018)黔民申445号
劳动争议
杨**、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20
2016-11-24
(2016)黔05民终3004号
劳动争议
杨*、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02
2016-11-24
(2016)黔05民终2968号
杨**、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1-02
2018-11-09
(2018)黔0521执38号
股权转让纠纷
申请执行人贵州源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润丰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0-30
2018-07-03
(2018)黔0123执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12-29
2017-08-04
(2017)黔05民终805号
股权转让纠纷
贵州省大方润丰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2024]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该公司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事实。 证据二、拍摄于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经营,且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方市监强制〔2023〕031129-1号文书一份、送达回证1份、财务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1月29日,经该公司负责人吴仲华签字确认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绪中及该公司负责人吴仲华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29日,经该公司负责人吴仲华签字确认并提供的上述锅炉岗位原始记录表,证明该公司2023年11月29日正常使用上述锅炉的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1月29日,经该公司负责人吴仲华签字确认并提供的上述锅炉的外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锅炉外部最后一次检验的时间及下次检验日期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11月29日,经该公司负责人吴仲华签字确认并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证明2011年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办理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吴仲华签字确认的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的事实。 证据九、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吴仲华签字确认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方)市监特令〔2023〕第36号文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证据十、2023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方市监解强〔2023〕03121401号文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查封的上述锅炉进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3年12月13日,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明亮签字确认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周明亮个人基本情况及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周明亮全权处理该公司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明亮进行询问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3年12月14日,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明亮签字确认并提供的锅炉安全技术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四、20
罚款3.01万元#
301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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