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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田阳区好宜多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金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5QBCUY1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老乡家园一期大门左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3
(2021)桂1021民初17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华有昌货架经营部
百色市田阳区好宜多购物中心,顾*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8
2021-10-12
(2021)桂1021民初17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华有昌货架经营部、百色市田阳区好宜多购物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64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4〕224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后,于2021年起在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老乡家园一期大门左侧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4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及抽样人员到当事人购物中心对其经营的“豇豆(豆角)”和“山药”进行监督抽样。2024年5月17日和2024年5月22日,我局分别收到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两份《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No:BCSP24040003-568),报告记载以下信息:食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4-04-26,被抽样单位名称:百色市田阳区好宜多购物中心,联系电话:18977628540,任务来源: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4-04-26,样品到达日期:2024-04-26,样品数量:4.12kg,备样数量:2kg,抽样单编号:DBJ24451003637232792,检验日期:2024-04-27,检验项目:倍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等9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69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份《检验报告》(No:BCSP24040003-572),报告记载以下信息:食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4-04-23,被抽样单位名称:百色市田阳区好宜多购物中心,联系电话:18977628540,任务来源: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4-04-26,样品到达日期:2024-04-26,样品数量:4.28kg,备样数量:2.1kg,抽样单编号:DBJ24451003637232796,检验日期:2024-04-27,检验项目:毒死蜱,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4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0.725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22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豇豆(豆角)”和“山药”已无库存。我局执法人员已当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 另查明,上述“豇豆(豆角)”,是购物中心采购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在田阳区隆平早市内与百色市田阳区先卓商行购进20斤,购进价格为4元/斤,销售的价格是5.99元/斤,减去运输储存的损耗,只销售了18.4斤,利润是30元;上述“山药”是于2024年4月22日通过微信订货的方式与南宁市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E6-B07号的南宁市曹浩蔬菜批发部购进38斤,购进价格为6.5元/斤,“山药”不好销售,应该是有30斤销售出去而已,销售的价格是8.99元,利润大概是23元。当事人在生产销售中并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所以货值金额以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数额计算,货值金额为461.42元,违法所得为379.92元。 当事人能提供供货方的微信交易转账截图和《营业执照》,但未能查验并索取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另,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已积极自查整改,并张贴召回公告。 又查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6.97元;2、罚款2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616.97元,上缴国库。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5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其经营的“豇豆(豆角)”和“山药”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提取证据贴签》7份,证明了现场抽检情况; 2、2024年5月14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CSP24040003-568)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4年5月17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CSP24040003-572)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2024年5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提取证据贴签》1份,证明现场客观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202
没收违法所得53.00元,罚款2000.00元,合计2053.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2
百阳市监处罚[2023]331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能做到进货查验的义务,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过错,不能免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6月7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其经营的妃子笑荔枝进行现场抽样,抽样单编号为DBJ23451003634130950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7份,证明了现场抽检情况;2、2023年7月6日,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报告编号为№:SP20231166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妃子笑荔枝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3、2023年7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提取证据贴签》7份,证明了证据的合法来源以及现场客观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2023年7月7日《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SP20231166)、《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122),履行告知检验结论及告知当事人可进行复检申请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同时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5、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6、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及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进货来源渠道;7、2023年7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情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百阳市监罚告〔2023〕331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61697万元#
2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