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杨树军农副产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树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J4RPD6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东风陶瓷厂B地块41-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4
(2024)黔0112民初213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贵阳市乌当区杨树军农副产品加工厂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5]0066号
贵州杨树军农副食品加工厂从2025年3月初至2025年3月26日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肉制品加工。当事人共计生产1876.3kg猪头肉,核桃肉476.32kg,当事人购进的为整猪头,分别以14元/kg或15元/kg购进,购进后在加工厂进行分割和加工,猪头肉以8元-10元/kg的区间价格销售,核桃肉以24元/kg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计算: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猪头肉货值金额:8*1876.3=15010.4元,核桃肉货值金额:24*476.32=11431.68元,货值金额共计26442.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
2、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13张,证明当事人猪肉的来源情况。
3、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具备主体资格。
4、2025年0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询问调查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相关情况。
5、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询情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罚款2.64420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6442.08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