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川益源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勋超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7MACD5GG2X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西进街85号、8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11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从湖南康宝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产品批号为d2508014的中药饮片薄荷2袋(1kg/袋,共计购进2kg)购进单价是8元/袋,购进总价为16元。其中1袋薄荷标签上标有以下信息:产品属性:中药饮片;品名:薄荷;规格:段;药材产地:安徽滁州;等级:统;装量:1kg/袋;产品批号:d2508014;生产日期:2025年08月14日;生产日期:2027年08月13日;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贮藏:置阴凉干燥处;生产企业:湖南康宝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湘20200231。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薄荷的药品购进单,单据上标注了“有效期至2027/8/13”,但其标签上未标注保质期。当事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后使用了1袋零740g,使用时候未单独收费,剩余260g于2026年4月9日被我局查获。
因现场检查时另一袋使用完毕的薄荷已无实物或照片证明其标签上未标注保质期,且当事人使用薄荷时未单独收费,故我们认定当事人使用劣药(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为:中药饮片薄荷(产品批号:d2508014;生产日期:2025年08月14日;装量:1kg/袋)1袋,货值金额(以购进价格计):8元/袋×1袋=8元,无违法所得。
同时查明,养血安神片(产品批号:D10161,生产日期:2024/11/07,规格:80片/盒)为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瓦店村卫生室2025年从重庆市汉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儿子为该卫生室负责人,出于自用目的无偿将前述养血安神片2盒从卫生室拿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因管理疏忽,将其放置于治疗室内药品陈列架上作为经营药品使用,该养血安神片的销售(使用)价格为40元/盒。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瓦店村卫生室属于医疗机构,无药品经营资质。
据此,我们认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为:养血安神片(产品批号:D10161,生产日期:2024/11/07,规格:80片/盒)2盒,货值金额(以销售或使用价计)为:40元/盒×2盒=8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非处方药使用记录,无证据表明当事人使用或销售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涉案中药饮片薄荷260g、涉案养血安神片2盒 。
85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2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25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9日在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盒呋塞米注射液,每盒规格是2ml:20mg10支,5盒共计50支,购进价格是25元/盒,购进总价125元。于2023年8月15日在重庆工妙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盒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每盒规格是1ml:10mg10支,2盒共计20支,购进价格是16.5元/盒,购进总价33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便放置在治疗室内货架上使用,呋塞米注射液共计使用了42支,使用价格为3元/支;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共计使用了14支,使用价格为2元/支。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截至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待使用的呋塞米注射液8支、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6支均已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呋塞米注射液及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的使用记录,无法证明上述药品在使用时已超过有效期,因此我们认定当事人待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品种和数量是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的品种和数量,即为注呋塞米注射液8支、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6支。据此,我们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认定当事人待使用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使用价计算)为8支3元/支+6支2元/支=36元。
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过期的呋塞米注射液8支、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6支;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