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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东昌区红星音像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辉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02MA161G1Q2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文明路/1-2号(红星影院附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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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行执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3240元价格对外销售3箱18瓶上述白酒。其行为属于涉嫌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白酒的行为。
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以3240元价格对外销售3箱18瓶上述白酒。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白酒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白酒的行为,破坏了经营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未发现上述白酒,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且当事人为重大疾病右肺腺癌癌症术后患者,需长期服用靶向抗癌药物,无固定收入,无子女,生活确有困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五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中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五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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