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张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0337051954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树下王路科研综合楼二5层501-50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7
(2025)浙0602民初192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绍兴市上虞区江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8
(2025)浙0602民初1757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3
(2025)浙0624民初406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4
2025-07-15
(2025)浙0602民初720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9
(2025)浙0602民申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高丰家园业主委员会,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1
(2025)浙0604民初26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7
2025-01-16
(2024)浙0602民初123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西藏世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4-12-25
(2024)浙0603民初13099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9
2024-10-28
(2024)浙0602民初79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南区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10-08
(2024)浙0602民初806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3
(2025)浙0602民初192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江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裁判文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8
(2025)浙0602民初192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江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31
2021-11-29
(2021)浙0624民初204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潘**、新昌县锦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879.5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789号
当事人维保人员在没有对底坑环境及底坑停止装置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在绍兴智慧电梯系统签到并提交虚假维护保养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维保人员在没有对底坑环境及底坑停止装置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在绍兴智慧电梯系统签到并提交虚假维护保养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2
绍虞市监处罚〔2026〕446号
当事人对涉案电梯未按照 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
则》要求开展维护保养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
十五条第二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处罚如下:
罚款 12500 元,上缴国库。
125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3
诸市监处罚﹝2025﹞59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在对浙江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登记证编号为梯11浙绍19419(21))进行维护保养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并录入了虚假的电梯维护保养数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6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4
绍柯市监处罚﹝2025﹞24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31日,被处罚人未对其负责维保的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彩虹墅9-3电梯进行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到场对电梯进行实质性维保的虚假维保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伍角);二、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共计罚没款10112.5元(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壹拾贰元伍角)。<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到场对电梯进行实质性维保的虚假维保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伍角);二、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共计罚没款10112.5元(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壹拾贰元伍角)。
1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