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张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0337051954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树下王路科研综合楼二5层501-50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15
(2026)浙0624民初489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
2026-02-27
(2025)浙0602民初192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绍兴市上虞区江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1-08
(2025)浙0602民初1757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8-13
(2025)浙0624民初406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5
2025-07-15
(2025)浙0602民初720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7-09
(2025)浙0602民申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高丰家园业主委员会,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4-21
(2025)浙0604民初26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8
2025-01-16
(2024)浙0602民初123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西藏世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9
2024-12-25
(2024)浙0603民初13099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4-10-28
(2024)浙0602民初79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南区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3
(2025)浙0602民初192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江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裁判文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8
(2025)浙0602民初192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江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4
2025-07-28
(2025)浙0602民初7202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4-29
2025-04-25
(2025)浙0604民初2689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31
2021-11-29
(2021)浙0624民初204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潘**、新昌县锦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879.5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1256号
经查:当事人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维保人员刘某某于2026年5月25日在对绍兴市上虞区多元世纪城小区12幢2单元在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出厂编号为N8S00K25,使用登记代码:梯11浙D081079(25))开展维保作业时,仅凭个人主观判断对其认为重要的核心部件开展维保工作,而省略油位检查、油品补给等基础维保项目。2026年5月25日下午被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查获,该台电梯油杯油量已低于设备运行所需最低标准油位,存在润滑不足的设备安全隐患。但该维保人员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提交虚假维护保养记录,虚假标注油杯油量适宜、全部维保项目检查合格,其维保记录与现场实际工况严重不符。另查明:涉案电梯使用单位为绍兴纵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案电梯项目经招投标由绍兴市锦琩机电有限公司中标,绍兴市锦琩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采购买卖合同;后续电梯安装及维保业务由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承接。绍兴市锦琩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签订《电/扶梯免保合同》,约定免费维护保养期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维保期限为12个月。案发时该梯维保项目仍处于免保期内,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案发后,2026年5月25日当日下午当事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多元世纪城的全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补齐油杯油品,完善维保流程,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并于2026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还查明:当事人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因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在本年度内已分别于2026年5月13日(绍虞市监处罚【2026】446号)和2026年6月5日(绍虞市监处罚【2026】789号)被我局行政处罚,本次系当事人在本年度第三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该规则附件A中明确规定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导靴上油杯”一项的维护保养基本要求为“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且该规则是保证所维保电梯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在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加注油杯,即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提交了全部合格的维护保养记录,存在危及乘梯安全的风险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年度已多次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本次系第三次重复违法行为,其主观过错明显,严重扰乱特种设备安全维保管理秩序,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从重处罚如下:罚款73000元,上缴国库。
73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9
2
绍越市监处罚﹝2026﹞48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20日,我局对绍兴市人民医院住院部设备号为F8NJ3687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对该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7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75000元。
75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3
绍柯市监处罚〔2026〕563号
2026年3月9日,当事人抵达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越城、南新村地段的绍兴泽平印染有限公司内的人员被困电梯现场时间超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4
绍柯市监处罚﹝2025﹞24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31日,被处罚人未对其负责维保的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彩虹墅9-3电梯进行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到场对电梯进行实质性维保的虚假维保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伍角);二、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共计罚没款10112.5元(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壹拾贰元伍角)。<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到场对电梯进行实质性维保的虚假维保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伍角);二、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共计罚没款10112.5元(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壹拾贰元伍角)。
1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